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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之所以能成为现象学描述的一般论题,而不只是客观心理学的论题,原因在于对某物的指示是现象学上的可指明物(这一明察已在《逻辑研究》中确立,那里便已有发生现象学的萌芽)”
(EU,78)。
[10]显然,胡塞尔在此是指《逻辑研究》中关于联想的讨论。
但前述已经表明《逻辑研究》对发生性分析的否定态度,对此我们只能把这看成他站在后期发生现象学的立场上对其早期思想的一个诠释。
[11]
在1918年写给那托普(PaulNatorp)的信中,胡塞尔又给出了一个不同的时间:“我在十多年前就已经超出了静态的柏拉图主义阶段,并已将先验发生的观念确立为现象学的主要论题。”
[12]联系他后来将内时间意识(iseins)的构造问题看作最基本的发生问题的观点,这里似乎是指1904年至1905年冬季学期的讲座,讲座第四部分的标题是“论时间现象学”
。
但是,如果根据胡塞尔对时间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之间关系的理解来对照现已收入《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简称《讲座》)中的相关文本,那么这个时间确定也是成问题的。
因为根据他的观点,单纯从形式上进行的对于时间意识及其成就的意向(iionale)分析是一种抽象的分析,而这种抽象的分析还不是发生性的分析(Ⅺ,340)。
对此问题,后续的阐释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马尔巴赫(EduardMarbach)和榊原哲也(TetsuyaSakakibara)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二卷)》(简称《观念II》)的原始铅笔稿(1912)中看到了发生现象学观念的萌芽[13],耿宁把胡塞尔最初构想发生现象学观念的时间确定在1917—1921年[14],霍伦斯坦(ElmarHolenstein)给出的时间是1917—1918年[15],斯特洛克和李南麟(Nam-InLee)则把时间大致确定在1920年。
[16]笔者认为,尽管众说不一,但是,仍有两点可以确定。
第一,胡塞尔在意识上萌生发生现象学的观念不会晚于1918年,因为在致那托普的信中,他明确提到“已将先验发生的观念确立为现象学的主要论题”
,但也不可能像他本人所说的“十多年前”
那样早。
第二,这一时间也不能像马尔巴赫和榊原哲也那样一直追溯到1912年《观念II》的起草时期。
前述所引业已表明,即使在其后(至少在同一时期)的《观念III》中,胡塞尔对于发生的理解也尚未达到真正的发生性分析的层次,因此,将其确定为“发生现象学观念的萌芽”
也不确切,因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当时业已具备了明确的发生性分析的意识。
笔者对此给出的时间是1915年,根据有二:一是胡塞尔致那托普的信;二是两份同样写于1915年的手稿:BIV6和BIV5a,现在分别构成《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第98节和附件II。
[17]
胡塞尔“发生现象学转向”
的动机引发问题不仅关系到胡塞尔前后期思想发展之内在连续性的规定方式,关系到发生现象学的定位;而且对于我们完整把握胡塞尔现象学方法的完整形态,进而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先验现象学的观念论的本质特征也至关重要。
我们在此只能给出简略的讨论,旨在勾勒出这种“转向”
的含义。
我们的讨论无意于追溯某种来自外部的理论触发,或者像墨菲(RichardT.Murphy)那样在休谟的《人性论》中寻找胡塞尔发生现象学的灵感,或者像耿宁那样将其归因于对康德的研究,尤其是来自那托普的推动。
[18]相关研究业已表明——例如,在斯泰因伯克(AnthonyJ.Steinbock)和榊原哲也那里,早在形成明确的发生的观念和发生的方法论以前,胡塞尔的某些具体的现象学研究就已不自觉地运用了发生性分析的方法。
这意味着,静态的—描述的分析与发生性的—说明性的分析之间的区分是内在于其现象学运动的。
耿宁把发生现象学观念产生的动机归因于胡塞尔对自我拥有权能性(Verm?glichkeit)和信念(überzeugung)的明察。
因为只有在这样的权能性和信念中,世界才能作为“我能”
的视域预先被给予我,而自我的这些权能性和信念回指以前的体验和设定。
因此,自我是一个具有习性(Habitualit?t)的“具体自我”
(koeIch),这种“具体自我”
所具有的权能性或习性必然有一个历史,有一个发生性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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