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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心诚意”
,都只是要归到“无为而治”
的理想的目的。
平常所说的“道家”
一派,更不用说了。
法家中如慎到—派便是受了老子一系的无为主义的影响;如《尸子》,如《管子》中《禁藏》、《白心》
诸篇,如《韩非子》中《扬榷》、《主道》诸篇,便是受了老子孔子两系的无为主义的影响。
宋朝王安石批评老子的无为主义,说老子“知元之为车用,无之为天下用,然不知其所以为用也。
故无之所以为车用者,以有毂辐也;无之所以为天下用者,以有礼乐刑政也。
如其废毂辐于车,废礼乐刑政于天下,而坐求其无之为用也,则亦近于愚矣”
(王安石《老子论》)。
这段话很有道理。
法家虽信“无为”
的好处,但他们以为必须先有“法”
然后可以无为。
如《管子?白心》篇说:“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
又如《尸子》说:“正名去伪,事成若化。
……正名覆实,不罚而威。”
这都是说有296了“法”
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
(用《管子?禁藏篇》语)的无为之治了。
第二,正名主义。
上章论尹文的法理学时,已说过名与法的关系(参看上章)。
尹文的大旨是要“善有善名,恶有恶名”
,使人一见善名便生爱做的心,一见恶名便生痛恶的心。
“法”
的功用只是要“定此名分”
,使“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
。
这可见儒家的正名主义乃是法家哲学的一个根本观念。
我且再引《尸子》几条作参证:
天下之可治,分成也。
是非之可辨,名定也。
明王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
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尽情;执一以静令名自正,赏罚随名,民莫不敬(参看《韩非子?扬榷》篇云:“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
又看《主道篇》)。
言者,百事之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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