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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孔子说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就可见孔子不重刑罚,老子更反对刑罚了。
这也有几层原因。
(一)因当时的刑罚本来野蛮得很,又没有限制(如《诗》:“彼宜无罪,汝反收之,此宜有罪,汝覆脱之。”
又如《左传》所记诸虐刑),实在不配作治国的利器。
(二)因为儒家大概不能脱离古代阶级社会的成见,以为社会应该有上下等级:刑罚只配用于小百姓们,不配用于上流社会。
上流社会只该受“礼”
的裁制,不该受“刑”
的约束。
如《礼记》所说:“礼不下庶人,刑下上大295夫”
;《荀子?富国篇》所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
,都可为证。
近来有人说,儒家的目的要使上等社会的“礼”
普及全国,法家要使下级社会的“刑”
普及全国(参看梁任公《中国法理学发达史》)。
这话不甚的确。
其实那种没有限制的刑罚,是儒法两家所同声反对的。
法家所主张的,并不是用刑罚治国。
他们所说的“法”
,乃是一种客观的标准法,要“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
,百姓依这种标准行动,君主官吏依这种标准赏罚。
刑罚不过是执行这种标准法的一种器具。
刑罚成了“法”
的一部分,便是“法”
的刑罚,便是有了限制,不是从前“诛赏予夺从心出”
的刑罚了。
懂得上文所说三件事,然后可讲法理学的几个根本观念。
中国的法理学虽到前三世纪方才发达,但他的根本观念来源很早。
今分述于下:
第一,无为主义。
中国的政治学说,自古代到近世,几乎没有一家能逃得出老子的无为主义。
孔子是极为称赞“无为而治”
的,后来的儒家多受了孔子“恭己正南面”
的话的影响(宋以后更是如此),无论是说“正名”
、“仁政”
、“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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