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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古代哲学的终局3(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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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万不可把“刑罚”

和“法”

混作一件事。

刑罚是从古以来就有了的,“法”

的观念是战国末年方才发生的。

古人早有刑罚,但刑罚并不能箅是法理学家所称的“法”

譬如现在内地乡人捉住了做贼的人便用私刑拷打;又如那些武人随意枪毙人,这都是用刑罚,却不是用“法”

第二,须知中国古代的成文的公布的法令,是经过了许多反对,方才渐渐发生的。

春秋时的人不明“成文公布法”

的功用,以为刑律是愈秘密愈妙,不该把来宣告国人。

这是古代专制政体的遗毒。

虽有些出色人才,也不能完全脱离这种遗毒的势力。

所以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昭六年,西历前536年),晋国叔向写信与子产道:

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缴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锥刀之末,将尽争之。

294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

郑其败乎!

后二十几年(昭二十九年,前513年),叔向自己的母国也作刑鼎,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

那时孔子也极不赞成,他说:

晋其亡乎!

失其度矣。

……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荨字是动词,贵是名词。

)贵何业之守?……

这两句话很有趣味。

就此可见刑律在当时,都在“贵族”

的掌握。

孔子恐怕有了公布的刑书,贵族便失了他们掌管刑律的“业”

了。

那时法治主义的幼稚,看此两事,可以想见。

后来公布的成文法渐渐增加,如郑国既铸刑书,后来又采用邓析的竹刑。

铁铸的刑书是很笨的,到了竹刑更方便了。

公布的成文法既多,法理学说遂渐渐发生。

这是很长的历史,我们见惯了公布的法令,以为古代也自然是有的,那就错了。

第三,须知道古代虽然有了刑律,并且有了公布的刑书,但是古代的哲学家对于用刑罚治国,大都有怀疑的心,并且有极力反对的。

例如老子说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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