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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
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
《尹文子》的法理学很受儒家的影响(说见上章),故他的第一种“法”
,即是不变之法,近于儒家所谓天经地义。
第二种“齐俗之法”
指一切经验所得或科学研究所得的通则,如“火必热”
、“圆无直”
(皆见《墨辩》)等等。
第三种是刑赏的法律,后人用“法”
字单指这第三种(佛家所谓法,〔达摩〕不在此例)。
第四种“平准之法”
乃佱字本义,无论儒家、墨家、道家,都早承认这种标准的法(看《孟子?离娄篇》、(荀子?正名篇)、《墨子?法仪》、《天志》等篇及《管子?七法篇》、《慎子》、《尹文子》等书)。
当时的法理学家所主张的“法”
,乃是第三种“治众之法”
。
他们的意思只是要使刑赏之法,也要有律度权衡那样的公正无私、明确有效(看上章论慎到尹文)。
故《韩非子?定法篇》说: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又《韩非子?难三篇》说:293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又《慎子》佚文说:
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
(见马骕《释史》百十九卷所辑)
这几条界说,讲“法”
字最明白。
当时所谓“法”
,有这几种性质:(一)是成文的(编著之图籍),(二)是公布的(布之于百姓),(三)是一致的(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四)是有刑赏辅助施行的功效的(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于奸令)。
四、“法”
的哲学。
以上述“法”
字意义变迁的历史,即是“法”
的观念进化的小史。
如今且说中国古代法理学(法的哲学)的几个基本观念。
要讲法的哲学,先须要说明几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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