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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比儒家进一层了。
慎子所说的“法”
,不是先王的旧法,乃是“诛赏予夺”
的标准法。
慎子最明“法”
的功用,故上文首先指出“法”
的客观性。
这种客观的标准,如钧石权衡,因为是“无知之物”
,故最正确,最公道,最可靠。
不但如此,人治的赏罚,无论如何精明公正,总不能使人无德无怨。
这就是“建已之患,用知之累”
。
若用客观的标准,便可免去这个害处。
《慎子》说: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
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
君舍法,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
怨之所由生也。
这是说人治“以心裁轻重”
的害处。
《慎子》又说: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所以一人心也。
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恶者不知所以恶。
此所以塞愿望也。
这是说客观的法度可以免“以心裁轻重”
的大害。
此处慎子用钩策比“法”
,说法之客观性最明白。
此可见中国法治主义的第一个目的只要免去专制的人治“诛赏予夺从君心出”
的种种祸害。
此处慎到虽只为君主设想,其实是为臣民设想,不过他不敢说明罢了。
儒家虽也有讲到“法”
字的,但总脱不了人治的观念,总以为“惟仁者宜在高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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