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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所传的《慎子》五篇,及诸书所引,也有许多议论可说明《天下篇》所说。
上文说:“夫无知之物,无建已之患,无用知之累,动静不离于理。”
反过来说,凡有知之物,不能尽去主观的私见,不能不用一已的小聪明,故动静定不能不离于理。
这个观念用于政治哲学上,便主张废去主观的私意,建立物观的标准。
《慎子》说:
措钧石,使禹察之,不能识也。
悬于权衡,则厘发识矣。
权衡、钧石都是“无物之物”
,但这种无知的物观标准,辨别轻重的能力,比有知的人还高千百倍。
所以说:
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
这是主张“法治”
的一种理由。
孟子说过: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诗云:“不愆不忘,率由旧章。”
遵先王之法而过者,未之有也。
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员平直,不可胜用也。
既竭耳力焉,继之以六律,(以)正五音,不可胜用也。
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
孟子又说:
规矩,方员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
(皆见《离娄篇》)孟子所说的“法”
,还只是一种标准模范,还只是“先王之法”
。
当时的思想界,受了墨家“法”
的观念的影响,都承认治国不可不用一种“标准275法”
。
儒家的孟子主张用“先王之法”
,荀子主张用“圣王为师”
,这都是“法”
字模范的本义。
慎子的“法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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