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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常道”
的本体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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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由于“常道”
的内涵表现为“虚极”
或“太虚”
,这一本体规定使得对“常道”
的探讨呈现出与“可道”
完全不同的特征。
在“可道”
形态中的“名实之辩”
或“有无之辩”
,在“常道”
形态中是不存在的;与“可道”
本体论形态的实在性(实存性)、有限性(局限性)、超越性(创造性)等特征相比,“常道”
形态也呈现出与之完全不同的特征。
具体而言,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的“常道”
形态,根本上并不表现出“可道”
形态的特征。
“常道”
的本体论形态不仅不是逻辑性的,而且也不是知识论的。
因为从根本上看,“常道”
的本体论形态最终不能够从逻辑性、知识论形态中获得规定。
那么,“常道”
本体的绝对性、终极性、无限性等特征,又是如何取得其自身的规定性呢?“常道”
的本体论形态又如何与之相联系从而表现出自身的特征呢?这都是有待回答的重要问题。
从认识的一般角度看,对一个存在对象的认识只能够从经验开始并限制于“可道”
世界或经验世界。
而对于“常道”
世界而言,由于其凸显出无规定性、不可知性、绝对性、无限性等特征,显然已经割断了对“常道”
在经验世界认识方面的可能性,老子所谓“微妙玄通,深不可识”
[1]、《淮南子》所谓“高不可际,深不可测”
[2]等,无疑就是针对“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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