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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关系的共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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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族产,是家族成员的一种共有财产。
因此,族产的形成与发展,反映了财产关系的共有化进程。
族产的主要成分是族田,此外也包括各种族有山林、房屋、地基、借贷资本、工商业资本及水利、交通等公共设施。
在福建地区,族产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唐宋之际,而族产的大规模发展是在明清时期。
明中叶以后,由于代代提留“祭田”
已成为一种普遍习俗,导致了族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清代后期,福建有些地区的族田可能已接近或超过私人土地的规模1851,至近代更是有增无减。
根据土改时期的调查,福建各地的“乡族共有地”
,在总耕地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闽西北地区约占50%以上,沿海各地约占20%~30%。
186所谓“乡族共有地”
,主要是指族田。
例如;南平专区在第一期土改中,共没收、征收“乡族共有地”
128859.6亩,其中族田达114744亩,约占90%。
这里试依据《福建省土地改革文献汇编》中的有关资料。
“土地总额”
,是指被没收和征收的全部“封建土地”
,其中包括乡族共有地、地主及富农土地和其他出租土地。
乡族共有地之所以被当作“封建土地”
没收或征收,是因为这些土地一般都用于出租取利,构成了地主经济结构的重心。
因此,乡族共有地的形成与发展,实际上也就是乡族地主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明清福建民间的族田,是由私人土地转化而来的,其中大多来自历代分家时的提留。
在分家时提留族田的目的,首先是为了克服分家析产所造成的矛盾,使分家后的族人仍可继续保持较为密切的社会联系。
洪武二十五年,建阳县周子原为三子分家时,告之于亲友曰:顾念吾祖自宋元以来聚族于斯,和气流衍数百年矣。
……今吾三子,年尚幼艾……恐其既长,各私妻子,情欲难制。
欲聚之于一堂,则阅墙生衅,终非长久之计;欲散之各方耶,则骨肉分携,情义日疏,尤非聚族之方。
吾故分此三房……三分其财,三分其业,使之各守分界,各勤生业,不相挽越。
别立祭田,以为先庙、先茔烝尝、忌日之需,三房以次递收,以供祀事。
岁时节序,骨肉团乐,满堂宴笑,则分明而情不狎,恩浓而怨不生,先业庶乎可保,而诸子亦庶克树立。
周子原提取“祭田”
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敬宗睦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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