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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逻辑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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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在先”
是西方哲学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从逻辑关系和道理上,来阐明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共性与个性、理性与感性的关系中,何者为根本,何者为前提,何者优先。
我们掌握了西方哲学家的“逻辑在先”
论,将有助于正确理解哲学史上关于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争论的实质,有助于消除长期以来在此问题上的误解,还原哲学家及其理论的本来面目。
一、“逻辑在先”
的基本含义
我们知道,西方哲学史上从本体论而言,哲学家对于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大体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思维、精神为根本,是第一性的,是物质世界存在的前提;另一种观点主张存在、物质为根本,是第一性的,是精神世界存在的前提。
我们称前者为唯心主义,后者为唯物主义。
从认识论而言,哲学家对于个别与一般(个性与共性)、感性与理性的关系问题,基本上也持两种观点:认为个别(个性)是根本、基础,感觉经验是一切正确认识的前提的,为经验论;认为一般(共性)是根本、基础,理性思维是一切正确认识的前提的,为唯理论。
这种在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一般与个别、理性与感性的关系中,以何者为根本、基础,处于“优先地位”
,以何者为前提的看法,西方哲学家称为“逻辑在先”
(Logicalpriority)。
可见,“逻辑在先”
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一般与个别、理性与感性的关系,从道理上、逻辑关系上说明何者为根本、本质,起着决定性的前提条件的作用与意义。
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逻辑在先”
中说的“在先”
或“先于”
(priorto),不是时间意义上的“在先”
、“先于”
,我们必须要把“逻辑在先”
与“时间在先”
两个概念严格区别开来。
在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一般与个别、理性与感性的关系中,“时间在先”
很明显是从时间的次序来说的,即时间上谁先谁后,这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原因在时间上总是先于结果,绝不可能结果先于原因。
“逻辑在先”
则是从道理上说明谁为根本、本质,是前提与结论的关系,前提先于结论。
在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上,如果结果为根本的话,那么结果可以“先于”
原因,这里说“先于”
是指逻辑上的“先于”
。
另外,在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中,“时间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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