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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由于我们认识事物时必须具有主体的“先天”
形式,所以我们认识到的事物就不是原来的样子,而是已经打上主体的烙印,用康德的话来说,我们认识到的只是现象。
正如一个人戴上有色眼镜看世界,他认识到的世界都带有颜色一样。
所以我们认识到的不是“自在之物”
,而是我们主体心灵与我们感觉的对象相互作用的结果。
正因为如此,康德将“自在之物”
与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认识到的事物严格区别开来。
总之,在康德看来,人认识客观事物,必须具有主体的“先天”
形式,否则是无法进行的;但一旦人以这种主体“先天”
形式进行认识的时候,所获得的认识只是表象(现象),而不是事物原本的样子,不是“自在之物”
。
这就是康德关于“自在之物”
不可认识的根据与理由。
我们认为,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康德的观点,应该说是正确的。
人们对客观世界的任何认识总是带有主观性、主观成分,这种主观性成分有多种多样,也有正确与错误之分。
正是由于人认识客观世界时必须具有主体“先天”
形式,尽管因为人的年龄、经历、知识水平、目的、意图等不同,这种主观形式有所不同,所以我们认识到的事物就不可能完全是原来的样子,而且又由于不同的人,事先具备的主体形式不同,就可能对同一种事物产生不同的认识。
文学上不是有所谓一千个人读莎士比亚《哈姆雷特》,就有一千个不同面孔的哈姆雷特之说吗?再从人的认识能力来看,人们认识到的只是“近似”
或“接近”
客观事实,即相对真理,而不是绝对真理。
以往我们讲唯物主义认识论时,常常把我们认识到的客观世界、客观事物看成是同客观存在和真实性完全一致的,或者说是对客观事物的复写,这种看法是不符合认识的辩证法的。
以上的事实说明了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的复杂关系:人的认识必须具备主体形式,否则就不可能有人的认识,这表现人的主观能动性;但有了主体形式又容易产生认识上的主观性,如果任意加以夸大,就会走向贝克莱主义——没有主观感觉就没有世界,世界是感觉的复合。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提出来讨论。
从康德的论述中,我可以看到,任何一种客观存在能构成认识的对象,一定是与人的主体形式发生联系、关系的东西;否则它就不可能成为人认识的对象,这也是康德认为“自在之物”
是不可认识的理由之一。
我们知道,在人类之外的客观世界,从广度来说是无限的,从数量来说是无数的。
只有那些与人的主体、主观形式发生关系、联系的客观事物,才能构成人认识的对象,其他则是无法认识的“自在之物”
。
过去我们哲学教科书讲认识论时,往往把我们之外的客观存在都看作人认识的对象,这种提法是不够准确和科学的,我们只能说我们之外的客观存在是我们认识的前提。
[1][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246、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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