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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此我们看到,无论是科克尔曼斯出于“过渡时期(1900—1916)”
的考虑而对施皮格伯格的观点所做的原则性修正,还是法伯径直提出的“四阶段”
说,都不是单纯历史划分的结果,而是兼具系统划分的考虑。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科克尔曼斯对施皮格伯格的指责尽管无效,但其所提出的分期观点应更切合。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这种有关分期的系统划分的角度,亦即如何把握胡塞尔哲学发展内在的系统关联。
这涉及对胡塞尔哲学发展的内在连续性问题的理解。
如果我们在此不考虑他的前现象学时期,那么谈及胡塞尔现象学发展的内在连续性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其一是如何看待胡塞尔思想从《逻辑研究》到《观念I》所发生的先验现象学的突破;其二是如何把握胡塞尔思想在完成了先验转向以后的发展进程,亦即如何理解胡塞尔从静态现象学向发生现象学的过渡:是其思想的深化或推进,还是转变或突破?
第一个问题从20世纪30年代起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其中贝克尔(OskarBecker)、比梅尔(WalterBiemel)、芬克(EugenFink)、兰德格雷贝(LudwigLandgrebe)、斯特洛克(ElisabethStr?ker)和德布尔等人的相关讨论值得重视。
[8]对此问题的理解,尽管观点不一,但主导倾向是肯定其发展的内在连续性,而将《逻辑研究》向《观念I》的突破看作受先验现象学之普遍性要求的动机引发。
这种观点基本符合胡塞尔本人的理解,他在1925年出版的《现象学的心理学》中反省《逻辑研究》的意义和任务时说:“《逻辑研究》本身还只具有一种不完善的形式……只有当研究超出《逻辑研究》的有限问题领域而继续发展,只有对《逻辑研究》的问题领域进行彻底的扩展,从而达到一个包含所有可能的对象和所有可能的意识,或可能的主体性问题时,我们才有可能做出最终的原则澄清。
在这种急迫的并且已由普遍数学模式的形式普遍性所唤起的、从《逻辑研究》出发的普遍扩展的要求中……必然要产生对一门在完全普遍性中的先天纯粹的意识论的要求。”
(IX,36-44)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这个“普遍性要求”
。
我们在此旨在讨论第二个问题。
关于如何理解胡塞尔后期转向发生性的分析的性质问题,或者说,“发生现象学转向”
的动机引发问题,迄今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人进行系统的探讨。
这一方面是由于发生(Genesis)的问题性本身的复杂性。
例如,这不仅涉及如何规定发生性的—说明性的分析在先验现象学固有的方法论框架内的合法性问题和发生性的—说明性的分析与静态的—描述的(besde)分析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涉及如何把握胡塞尔后期所倾力探讨的先验逻辑问题、先验的主体间性问题和生活世界问题等在发生现象学维度中的系统关联。
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胡塞尔本人未能充分阐明发生现象学的观念和发生性的—构造性的分析的方法,尽管他至少从20世纪20年代初前后起就试图在方法论上明确区分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
[9]
就笔者目前所掌握的材料来看,多数讨论或者在胡塞尔发生现象学观念萌发的时间问题上争执不休,或者仅限于对发生性的—说明性的分析与静态的—描述的分析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做一般的辨析,而对“发生现象学转向”
的动机引发问题缺乏系统的讨论:有的从现象学发展的系统外部把胡塞尔发生现象学观念的萌发归咎于某种外来批评或思想的启发或推动,有的把它与胡塞尔某个概念或问题的出现相联系。
只有个别阐释者注意到胡塞尔20世纪20年代初建构系统现象学的计划与“发生现象学转向”
之间的内在关联,并从胡塞尔草绘的系统现象学的构想出发做了有益的探讨。
笔者在此旨在就胡塞尔发生概念的含义、发生现象学观念萌发的时间和“发生现象学转向”
的动机引发等问题做简略的描述和说明,后文则有对胡塞尔发生现象学的观念和方法的系统阐明。
胡塞尔通常在三种不同的含义上使用发生概念。
早在于20世纪20年代前后从方法论上明确区分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以前,胡塞尔就已经使用了发生概念,但在此之前,发生概念具有不同的含义。
相应地,他对发生概念的态度也有一个变化过程。
在《算术哲学》中,胡塞尔试图澄清算术基本概念在心理上的“发生”
或“起源”
(Ursprung),尽管所用术语是“Entstehung”
而不是“Gen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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