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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教师权益保障制度,以法律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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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妥善解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住房、医疗等实际问题,调动广大义务教育学校在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师工作的吸引力,应当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权益保障制度。
(一)建立并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制度
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平均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
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是教师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教育体制深化的体现。
旨在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向一线教师和骨干教师倾斜,从而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所谓绩效工资,又称奖励工资、绩效加薪、与评估相关联的工资,是根据教师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环境优劣确定岗位级别,以企事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工资制度。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前者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消费水平、教师岗位难易程度、教师工作年限等来确定,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如农村任教津贴、岗位津贴、教龄补贴、地区补助等;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与工作量与贡献率相关的,占30%,如考核奖、超课时补贴、生活补贴、班主任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名优教师奖励等项目,以体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岗位要求的差异以及重点向班主任、向农村教师倾斜的政策导向,以利于城乡之间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上,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之所以要建立并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理由如下:第一,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使之达到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从而惠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在职教职工。
通过实行绩效工资,可以真正提高那些踏实从教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经济收入,使教师成为全社会令人羡慕的职业。
第二,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提高教师专业的吸引力,使教师终身从教。
第三,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进一步提高了教师的社会地位,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自信心、自豪感。
第四,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有助于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有助于建立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机制,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进一步落到依法治教。
为了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和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地方政府完善绩效工资政策。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作出科学的决策部署,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教育部门、财政部门、人事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调研、实地考察,在广泛听取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班主任、骨干教师、普通教师和基层人事、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订出适合本地情况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在实施过程中,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实施方案,以期更加趋于合理与规范。
通过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真正起到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作用。
第二,学校应制订合理的分配方案。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是从工资总额中提取的部分,专门用于奖勤罚懒、优绩优酬。
而具体操作与执行的是学校和地方教育部门,因此,学校和地方教育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制订合理的考核方案和分配办法。
考核时,涉及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超课时奖励标准、班主任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确定生活补贴标准、名优教师奖励标准等。
制定这些标准时,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广泛听取基层教师的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去制定,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真正做到客观公正,让每位教师心服口服。
同时,还需要为教师提供周转房,以便流动到农村中小学的教师在几年内生活稳定,安心工作。
第三,建立稳定充足的教师绩效工资财政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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