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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见解固然有其道理,但实行起来非常难。
对既得利益者来说,规则能够不改当然最好,故其必然争取维持原状;即使其“高风亮节”
已到同意修改规则的程度,真到“谈判”
的实质阶段,必然是“寸土必争,锱铢必较”
。
任何试图修改规则的努力及实际的修改行动,从来都是旷日持久的。
对处于弱势者来说,如果要等到规则修改到“公平”
时才参与竞争,有可能永远处于“局外”
。
因为任何文字上平等的条款,必然对既存强势者有利;只有在条文上对弱势者有利,才可算真平等。
当谈判双方有强弱之分时,出现后一种情形几乎可以说是“史无前例”
。
的确,由于先天差异的存在,完全平等的竞争只能在理论层面成立。
从历史实际看,国际政治中从来没有什么绝对平等的竞争规则。
历史上各国家民族彼此本不在同一起跑线上,也不可能在实际政治的操作层面使各国聚集到同一的起跑线上来。
结果,平等的理想固然好,任何讲“平等”
的规则其实都是对既存的居优势者(即已在起跑线之前者)更有利。
对于具有赶超愿望的居劣势者(即还在起跑线之后者)来说,恐怕不得不做好在不利形势下竞争的心理准备,否则只会永远感到心态不平衡。
但是,从长远看,某一规则的最终“平等”
之处,正在于其持续性:假使弱势者能够在不利形势下竞争成功,反成为强势者;此时攻守势异,而规则又未被修改,则后起者就可居于享受规则“特权”
的地位了。
从这个角度看,规则修订得太频繁,未必就更平等,尤其是未必对暂时处于不利条件下而又有志赶超的竞争者有利。
历史上的后来居上者,大致都曾经历过不平等竞争这一步。
所以,从历史统计而不是抽象原理看,在一个讲究竞争的世界里,某一“规则”
只要在字面上是基本公平的,而又能长时期地存在,就可以越来越趋近于“平等”
。
真正的平等,大概只能往内在层面去追求。
中国文化的成熟一面,正体现于中国人从先秦时就主张少去追求那些可望而不可即的东西。
对不同地域、不同学科及不同研究取向之间的差异,倒不如以我们中国传统的“和而不同”
方式处理之。
只是这一精义未被后人充分领会,反去搞什么“求同存异”
,在境界上已差一等。
而实际的行为,又往往是居强势者“求同”
的努力超过存异的初衷,迫使许多居弱势者不得不为“存异”
而斗争,造成历史上不少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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