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动力小说】地址:https://www.dlchuwuqi.com
第六节减刑、假释制度改革路径之前瞻
banner"
>
减刑、假释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
的一面在刑罚执行阶段的体现。
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完整地得以贯彻和实现,就离不开其对刑罚执行的科学有效的指导。
因此,在减刑、假释制度的设计乃至执行中应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政策。
减刑、假释是极为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假释制度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调控原判刑罚、维护监管秩序以及促进刑罚执行的经济性原则和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等均有着积极的意义。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在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存在根据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而减轻其刑罚的制度,尽管其具体称谓和内容不尽一致。
假释更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我国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也规定了减刑和假释制度,这两种制度在1997年得以修订。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
具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八)》对被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减刑的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延长了其减刑时的最低实际服刑期限,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延长了其减刑、假释时的最低实际服刑期限。
但毋庸讳言,《刑法修正案(八)》在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修订时并未顾及这两项刑罚执行制度之间的关系,而仅仅是着眼于满足刑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其孤立地、分别地进行了调整。
本章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立足于对减刑、假释制度加以通盘考虑的立场,就这两项制度未来的改革路径的设计建言献策。
一、世界范围内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趋势
减刑制度是指在行刑的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矫正表现,适当减少或减轻对其原判刑罚的执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变更制度。
从改变刑罚的意义上讲,减刑制度有着悠久的渊源,如古代社会的赦免、赎刑等,但这些制度尚属于临时性的宽大措施,与现代意义上的减刑制度相比尚不可同日而语,[1]如经赦免后的减刑只“具有适应情况的变更、纠正过去的处分之失当的作用”
。
[2]现代意义上的减刑、假释制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随着教育刑思想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且两者是相伴而生的。
从减刑制度与假释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来看,其分别经历了善时制、累进处遇制、假释制度的最终形成与大规模适用等发展阶段。
善时制又称善行折减制,是指对有善行(有良好表现)的罪犯用缩减刑期的方式予以奖励。
1817年,美国纽约州的一项法律最早对善行折减制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项法律的规定,监狱当局可以对表现良好、服刑超过5年的罪犯实行减刑(对短期监禁犯不适用该法),所减去的刑期总计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14。
这一制度很快在美国各地得到推行。
须明确的是,19世纪中期以前,善行折减制就是减刑制度。
但自19世纪后期假释制度产生后,善行折减制便逐渐成为确定假释日期的一种客观标准,即所判刑期减去善行折减期便是出狱的日期。
19世纪中期,在主观主义刑法思潮的影响下,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对罪犯的矫正与再社会化。
此时,在善时制的基础上又诞生了一种更加完善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累进处遇制。
累进处遇制起源于17至18世纪的英属澳大利亚,后经爱尔兰人克罗夫顿的发展,逐步传播到其他国家。
克罗夫顿认为,监狱不仅是关押罪犯的场所,而且应当是改造罪犯的地方,应当使罪犯在希望中服刑。
克罗夫顿主张根据罪犯的表现给予分别处遇,使罪犯经过三个阶段的改造最终获释:第一阶段为单独监禁与苦役劳动阶段;第二阶段为分类监禁与一般公共劳动;第三阶段为凭证假释阶段。
[3]随着累进处遇制的推行,完整的假释制度逐渐形成。
目前,假释制度几乎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
减刑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累进处遇制的基本精神,但由于其存在罪犯被提前释放后就完全不受管束的弊端,因此在假释制度出现后减刑制度就很少被采用,实际上累进处遇制已逐渐演变为以假释制度为核心的制度。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