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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多样的死亡原因和死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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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法医学,特别是法医病理学的主要目的是判断死亡原因和死亡种类。
死亡原因是指导致人体出现异常并走向死亡的疾病和伤害。
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77年对死亡原因做出如下定义:死亡原因是指导致死亡,或诱发死亡的所有疾病、病态、伤害以及引发伤害的事故、暴力事件等。
死亡原因不是凭借推测得出的抽象概念,而是生物学、医学上的一个具体概念,需要从医学角度去进行验证,从科学角度做出合理判断。
法医学中对死亡原因的判断尤为重要,因为这事关法律责任的判定。
当某一逝者的死因包含多种疾病或损伤时,就要从优先、共同、竞合或共存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
优先
当逝者死于多种致命伤病(包括程度较深的功能性、器质性损伤)时,就要判断哪一种伤病最为致命。
一般优先将死因归结为那些对维系生命起决定性作用的器官(包括大脑、心脏、肺)的损伤。
若难以在并存的伤病中选出最为致命的一种,则不必拘泥于优先顺序,将所有伤病归纳为死因即可。
例如很多人的死因被概括为“多器官衰竭”
。
共同
由两个以上单独发生不会致死的伤病共同作用而造成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
例如:在多条动脉断裂导致失血而死的情况下,可将死因表述为“×动脉、×动脉、×动脉断裂失血”
。
在多处致命伤病均出于同一原因的情况下,可将这一共同原因定为死因。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逝者头部和胸部均被车辆碾压,受到重创,此时不必纠结头部和胸部的创伤哪个更致命,可将死因归纳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被车辆碾压致死”
。
竞合或共存
若头部和心脏同时遭到枪击,这两处枪伤显然都是致命的,且很难判定先后顺序。
像这样多种致命伤病并存,不易判断直接死因的情况被称为“竞合或共存的死因”
。
其实,即使多种致命伤病并存,也会存在一个最为直接的致死伤病,所以严格来讲,是不存在死因竞合的,只是在实际临床中存在难以判定死因先后顺序的情况。
总之,竞合或共存的死因一定是错综复杂的,要经过医学层面的严密推理、探讨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综上所述,死因是指死亡的医学原因。
而下面要说的死亡种类是指死亡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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