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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权利与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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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
票据权利属于民事权利,是设定于票据之上的债权,但由于票据自身的特点,使票据权利与一般民事债权在请求依据、转让方式及效力、抗辩和债权实现方式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
1.票据债权与一般民事债权的请求依据不同
(1)票据是票据债权人请求权利的依据。
而一般民事债权不以“证券”
的存在为必要,只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
(2)持票人仅凭票据即享有请求债务人支付一定金钱的权利,取得票据的原因是否存在与合法,对票据权利不发生影响。
而一般民事债权能否有效存在,往往取决于发生的原因是否合法有效。
(3)在票据关系中,各个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除出票行为外,一个不合法的票据行为不影响其他合法票据行为的效力。
而一般民事债权中,一个不合法的因素,可能会导致整个债权债务关系的瓦解。
2.票据债权与一般民事债权的转让方式及效力不同
(1)转让方式不同。
一般民事债权的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有时须经债务人同意方能成立。
否则,债务人可拒绝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
一般民事债权每转让一次,就要重复通知一次。
而票据权利的转让可以不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交付就可实现。
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通知为由拒绝向新债权人(持票人)履行义务。
(2)转让效力不同。
在民法上,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转让者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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