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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式宗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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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式宗族的基本特征,在于族人的权利及义务取决于相互支配或依附关系。
由于族人之间的相互支配或依附关系一般是在聚族而居的条件下形成的,因而可以说,依附式宗族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
前已述及,在继承式宗族中,一旦族人的继承权发生变动,就会导致继承式宗族的分化或解体。
不仅如此,即使族人的继承权并无明显变动,只是改变了宗族事务的办理方式,也会导致继承式宗族的变质,亦即由继承式宗族转化为依附式宗族。
例如浦城县北乡王氏的“受益公祭”
和“周祖母祭”
,共有祭租350余担,原来由派下七大房轮流收租,承办“清明祭扫及完纳粮米”
等公务。
至光绪年间,陆续抽出冬至“香灯租”
“清明祭租”
及“书灯租”
150余担,拨归本族“谦孝祠”
统一管理,其余祭租则由派下子孙按房均分,“七房值收子孙小股拈阉为定,各有应收之佃,不得越占紊乱”
1231。
从表面上看,这只是改变了对族产的管理方式,而族人的继承权并未发生变动。
但在实际上,却使少数族人获得了对族产及其有关事务的支配权,而其余族人则处于从属的或依附的地位。
其《七房裔孙议拨谦公祭入祠议字》记云:
一、批:本祠于光绪十七年,由周氏祖母膳产抽出额租五十一担五斗正,拨入祠内为历年冬至香灯、修理费用之资;又本年经七房裔孙复议,将受益公祭租产抽出额租八十五担一斗,拨入祠内为递年完粮暨清明醮祭需用之资。
两款祠租,均受益公、周氏祖母祭纳入,外房并无升斗在内。
为此,递年收入、支出,概由受益公派下七房裔孙互推经管,所有外房子孙概不得干涉经理,只许冬至日照章颁给丁饼、丁肉。
后世子孙,永不得藉词争执,此据。
一、批:绳谦公祭抽出书灯计额租二十一担六斗,系为奖励本七房裔孙读书而立。
此种权利,在本七房子孙有志上进者,始得享之。
[24]
所谓“概由受益公派下七房裔孙互推经管”
,是指由七房中的少数“董事”
统一经营管理,其性质与“按房轮值”
是完全不同的。
如云:“自拨之后,所有祭租粮米以及祭扫坟墓需要,永远由祠堂董事经理,七房子孙向后不得另生枝节。”
可见,不担任“董事”
的族人已失去了对有关族产的经营管理权,他们只能在冬至日照章领取“丁饼”
“丁肉”
,其地位与“外房子孙”
已经没有多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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