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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释学与解释学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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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洪汉鼎的研究来看,“解释学”
或言“诠释学”
“本是一门研究理解和解释的学科,其最初的动因显然是为了正确解释《圣经》中上帝的语言”
[6]。
它早期主要是一种神学解释学,因而可以视之为一种“《圣经》的技术学”
,而当这种神学解释的技术学被应用于法律或法典的解释时,就产生了相应的“法学解释学”
。
直到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1768—1834)与狄尔泰(1833—1911)的出现,才完成了解释学的理论建构,成为一门“关于理解和解释的系统理论”
。
但此时的解释学理论,基本上“都没有超出方法论和认识论性质的研究”
,因而只能属于“古典的或传统的诠释学”
。
只是到了海德格尔手里,才“把理解作为此在的存在方式来把握,从而使诠释学由精神科学的方法论转变为一种哲学”
。
而在海德格尔“实存诠释学”
的观点看来,“任何理解活动都基于‘前理解’,理解活动就是此在的前结构向未来进行筹划的存在方式”
。
在海德格尔的基础上,伽达默尔将本体论意义上的诠释学发展成为一种“哲学诠释学”
,这种哲学诠释学,“决不是一种方法论,而是人的世界经验的组成部分”
。
“哲学诠释学乃是探究人类一切理解活动得以可能的基本条件,试图通过研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现象的基本条件找出人的世界经验,在人类的有限的历史性存在方式中发现人类与世界的根本关系。”
[7]
在哲学诠释学的思想体系之中,“解释的循环”
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构成“解释”
行为的基本特征。
根据伽达默尔的观点,解释学的循环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或曰三种类型。
第一阶段,也可以说是作为第一种类型的“解释的循环”
,即作为施莱尔马赫之前的一般解释学规则的“解释的循环”
是这样的意思:“理解的运动经常就是从整体到部分,再从部分返回到整体。
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在各种同心圆中扩大这种被理解的意义的统一性。
一切个别性与整体的一致性就是正确理解的合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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