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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香港家族慈善相关法律制度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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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普通法法域,其慈善法律制度也有着明显的普通法特点。
目前,香港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慈善法,对慈善宗旨的界定来源于判例法。
具体而言,在香港法律认可的慈善目的包括:1.济贫;2.促进教育;3.推广宗教;4.可令社会受益但非属以上任何一类的其他属慈善性质的宗旨。
以上四种慈善目的来源于普通法(判例法),即麦纳顿勋爵(Lhten)在1891年的“特殊用途所得税专员诉帕姆萨尔案”
(IaxSpeissionersvPemsel)中对慈善目的的解释,可见香港规范慈善法的法律渊源来自英国。
2013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慈善组织委员会曾建议为界定什么是慈善宗旨而订立明确的成文法定义,但最终出台慈善法、进行慈善法律制度改革的建议报告提交后结果并不明朗,相关制度的改革暂处搁置状态。
香港慈善组织的法律形式有四类:1.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通常为担保有限公司,即没有股份,投资人不以获得投资回报为目的。
2.社团,根据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团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组织都须于其成立一个月内注册为社团,但已根据其他条例注册的组织除外;假如,社团是纯粹为宗教、慈善、社交或康乐的单一目的而成立,或是纯粹成立以作为乡事委员会或由乡事委员会组成的联会或其他组织,则可申请豁免社团注册,但同样需要提交资料获得此项资质。
3.信托,依据《受托人条例》运行。
4.根据特定香港条例成立的法定团体。
从中国香港慈善组织的法律形式看,其制度与英国一脉相承,除了没有英国最新慈善委员会新创设的慈善性法人组织CIO外,其他法律形式与英国慈善组织相同。
在这几类组织中,以担保有限公司形式注册的慈善组织最多,公司注册部门公司的监管也最为规范,相关的信息也向社会公开,任何人都可以付一定的费用查询公司的信息。
而对于家族慈善而言,慈善信托则是最受欢迎的法律形式。
中国香港并没有一个专门的像英国一样的慈善委员会来监管组织的慈善资格。
而政府机关正式审核的是组织的免税资格。
香港的税务局(Reve)为申请香港慈善组织免税资格的主管部门,根据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88条的规定授予有关组织免税的资格,获得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不仅可以享受自身免税,捐赠人也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
税务局会在其网站维护一个免税组织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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