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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别无辨解,盖对于《夏小正》文不发生疑问。
《本草纲目》四十一“蚊子”
下,李时珍曰,“萤火蝙蝠食之”
,意亦相同。
罗愿却早有异议提出,《尔雅翼》二十六“蚊”
下云:
《夏小正》云,丹鸟羞白鸟。
丹鸟萤也,白鸟蚊也。
谓萤以蚊为羞粮,则未知其审也。
二十七“萤”
下又云:
《夏小正》曰,丹鸟羞白鸟。
此言萤食蚊蚋。
又今人言,赴灯之蛾以萤为雌,故误赴火而死。
然萤小物耳,乃以蛾为雄,以蚊为粮,皆未可轻信。
此亦凭常识即可明了,郝君惜未虑及,正如《义疏》在“螟螣蟊贼”
节下仍信“螽子遇旱还为螽,遇水即为鱼”
,不免是千虑之一失耳。
廿五年一月十四日,于北平记
(1936年1月14日)
[补记]
顷查季本的《诗说解颐》字义卷六,《小宛》三章下注云:
旧说蜾蠃取桑虫负之于木空中,七日而化为其子,其说盖本陆玑《虫鱼疏》,而范氏《解颐新语》乃曰……,此其为说似尝究物理者。
然自庄列扬雄皆有纯雌自化类我速肖之说,则其来已久而非起于汉儒矣,且与诗义相合,岂范氏所言别是一虫而误指为蜾蠃欤?不然则蜾蠃之与螟蛉有互相育化之理邪?姑两存之。
其说模棱两可,但较蛮悍的已稍胜,故特为抄出。
一月二十日又记
(193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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