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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人本主义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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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西亚地区的楔形文字法尤其是《汉谟拉比法典》往往被中外法制史研究者所低估,这一方面是由于他们惯常以现代法律的视角和观念来考量古代法,另一方面也由于他们对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文化传统的了解和认识有限。
令人高兴的是,2009年中国学者在外国法制史研究领域,具体地说是在古代西亚地区楔形文字法研究领域,取得了最新的成果[20],那就是将人类民法的起源追溯到古代西亚地区,这是非常重要的发现,而且是有道理和根据的。
这些民法规范所表现出来的立法精神,能够从一个方面反映出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人的价值追求。
因为“价值是内容,而规范则是形式。
民事规范中的一般规定承载着一般价值,而具体条文或文书则负荷着具体价值。
当适用其各项具体规定时,也就是在实现其所蕴涵的价值”
[21]。
从民法的角度来审视,“古代西亚地区法律文明成就是以民事规范为载体,演绎了合意、对价、立约、诚实信用、情事变更乃至民事赔偿等原则与精神”
[22]。
不仅如此,“这些制度化的民事习俗,以其翔实而朴素的条文折射了人类社会早期法律的文明曙光,特别是内蕴的民事精神,闪烁着古代人对于人和人类社会直接相关的两大根本问题,即人与超自然力(神灵或非人所理解或控制的力量)以及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种种现实思考与制度实践”
[23]。
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人的法典尤其是《汉谟拉比法典》所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反映出了明显的人本主义思想,具体来说就是以法律上的“人”
为本,以阿维鲁公民为本,因为他们构成了古巴比伦社会公民的主体。
[24]
一、立法传统与契约文明
法律文明和契约文明是美索不达米亚文明最重要和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可以说在人类早期文明中独树一帜。
同时,法律文明也是美索不达米亚人留给我们的重要遗产,美索不达米亚人首先将他们的法律文明在周围民族中传播开来,并进而影响到整个古代近东社会,形成了古代文明中拥有跨地域影响的楔形文字法体系。
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律体系被后来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所借鉴和吸收,并最终成为西方文明的重要元素和来源的一部分。
[25]
由于人类早期文明都肇始于东方,肇始于被传统定格为专制统治的东方社会,因此与专制统治显得有些格格不入的美索不达米亚法律文明与契约文明,就特别值得认真研究。
(一)法律文明与契约文明
在人类社会,契约基于自由与平等原则,人们在自由与平等的基础上才形成约定;同时,契约的结果又引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正如卢梭所说,只有“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26]。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只有在法治社会和契约文明的环境下,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根本的保障,因而也只有这样的环境才能孕育人本观念和人本思想,只有这样的社会才可能成为以人为本的社会。
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其法律文明和契约文明特征。
关于美索不达米亚人的立法传统,上面已经勾勒出了概貌,对于与法律文明相协调的契约文明,在这里进行扼要阐述应该是很有必要的。
法律与契约从来都不是彼此孤立而存在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对于任何一部法律而言,契约法都构成其重要内容,甚至构成其核心和基础。
比如,有学者在评价罗马法时这样讲道:“罗马法的特征,如果就其内容来说,则在于它是以契约法律为核心的。
如果缺少了这个核心,有关人权法、物权法等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等等便都失去了可靠的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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