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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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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中的非财产性土地权益是农民自主和流转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
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农村综合改革既要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也要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国家既要确保农民获得应有的物质利益,即土地上的财产性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也要维护农民的非财产性土地权益。
具体而言,农民的非财产性土地权益包括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权利和农民救济受损权益的权利,即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以及救济权。
这些权利是农民财产性土地权益得以实现的基础。
然而囿于农民意识层面的主体性不足、制度层面关于权利救济的缺失以及实践层面行政权的不当干预,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非财产性土地权益亦遭到了严重的损害。
而与之相应的是农民财产性土地权益的流失。
我们知道,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对民众的需要给予充分的回应,而不是干预和限制。
为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自主性的实现,政府应该更多地尊重权利主体的意愿。
这就需要培育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市场性、实现农民权利救济渠道的全面性和落实行政权对土地流转的引导性,从而增强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自主能力、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作用、约束政府的行为,实现农民是主体、市场管流通、政府司监管的土地流转格局。
正如学者刘庆斌总结的那样,“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流转的导向是市场。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土地流转都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自愿、有偿、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土地规模经营,更不能把农民流转土地作为进城落户的硬性条件”
[39]。
[1]温家宝:《不失时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载《求是》,2006(18)。
[2]侯德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1。
[3]唐欣瑜:《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主体制度研究》,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4]刘刚:《农民土地产权残缺与不公平农地收益分配制度研究》,载《经济纵横》,2008(11)。
[5]冯华:《粮食生产十连增农民增收十连快》,载《人民日报》,2014-03-07。
[6]林诚二:《民法总则(上册)》,10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7]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368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8]《邓小平文选》第1卷,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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