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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0年中国义务教育课程结构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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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资料的爬梳,可看出我国义务教育课程结构的变革与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选修课在探索中发展
1963年7月教育部颁发《全日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草案)及说明》,规定:为了更好地适应各类高等学校的需要,发展学生的志趣和才能,高中阶段在保证学好必修课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学校的师资、设备等条件,酌设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制图、历史文选、逻辑等选修课,高中三年级学生可以根据志愿和爱好,任选一门或两门。
选修课程不进行考试。
这是新中国课程发展史上首次提出在高中三年级设置选修课,课时安排为上学期每周2课时,下学期每周5课时,共计111课时,占高中阶段的3.6%。
但因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只有极少数高中在这方面进行了试验。
1978年9月发布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规定:“为了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发展学生的志趣和才能,高中阶段在保证学好必修课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酌设选修课程,也可进行文理分科试验。”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小学教育开始步入正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从单科的教学内容的改革,逐步发展到整体课程的改革。
1981年4月发布的《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中规定:“为了适应学生的爱好和需要,发展他们的特长,更好地打好基础,高中二、三年级设选修课。”
每周各4课时,共240课时。
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教委出台了《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调整后的普通高中学科课程在必修课为主的原则下,适当增加选修课。
该意见规定:调整后的课程结构由学科课程和活动两部分组成,学科课程采取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形式。
选修课分两类,一类是单科性选修,在高一、高二年级开设;另一类是分科性选修,分文科、理科、外语、艺术、体育、职业技术六类课程,在高三年级开设。
2000年1月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实验修订稿)》规定,选修课是在必修课基础上,为拓宽和增强学生有关学科领域的知识和能力开设的。
除按照国家规定开设选修课外,地方和学校为满足学生多样发展的需要也应创造条件开设灵活多样的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志向、兴趣和需要自主选择学习。
该课程计划还规定,普通高中课程由学科类课程和活动类课程组成,它们各自的比例为90.1%和9.9%。
学科类课程分为必修、限定选修和任意选修三种方式。
而2001年6月教育部印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则强调:“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应在坚持使学生普遍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有一定的层次性和选择性,并开设选修课程,以利于学生获得更多的选择和发展的机会,为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该纲要强调选修课应有一定层次性和选择性,且把选修课向学分制管理推进一步。
2003年3月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对选修课提出了明确要求,现行高中新课程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必修旨在保证所有高中生都达到共同要求,选修旨在达到共同要求的基础上,满足学生在不同学习领域、不同科目中加深和拓宽学习内容,这类课程实施立足本土化,灵活而有序地进行。
学校必须结合自身的师资水平和课程资源状况来开设和开发这类课程,力图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选修Ⅱ是学校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文化以及自身条件开设的校本课程,它是由学校自主开发与设计的,国家不作硬性的规定和限制,这一类课程是学校办学特色和个性化的最集中体现。
既可以作为学术拓展性课程来开设,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也可以作为技术实践型课程来开设,以满足学生的就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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