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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我国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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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会民主化是人类教育发展的重要趋势和改革目标,而普及义务教育则是教育机会民主化实践的主要形式。
人类几乎竭尽全力采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和形式,来推动教育机会民主化的进程。
其中,普及义务教育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改革,是贯穿始终的最重要的形式。
一、义务教育概述
(一)义务教育的含义
1.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16]
义务教育,是根据现代生产和社会生活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起来的一种教育制度。
它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要求适龄儿童、少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接受一定年限的学校教育,并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律规定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这里讲的“义务”
:一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儿童有入学接受国家法律规定年限教育的义务;二是指父母或监护人有使其子女按时就学的义务;三是指全社会有排除阻碍适龄儿童身心发展的种种不良影响的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说,“义务教育”
对父母来说,是对国家、社会、学校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对国家、社会和学校来说,是对适龄儿童和少年应尽的一种义务;对适龄儿童和少年来说,既是他们的一种权利,又是他们对国家、社会和父母的一种义务。
因此,设立普及义务教育的学校是国家和社会的义务;送适龄子女上学是父母的义务;教好学生是学校的义务。
只有当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都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时,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得到保障。
[17]
2.义务教育的基本特点
(1)义务教育的强制性。
凡在国家法律规定年龄范围内的儿童、少年,除依法免除义务教育者外,人人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有强制措施,所以也有把“义务教育”
称为“强迫教育”
的。
同时政府对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也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用法律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了“义务教育”
具有强制性这一特点。
(2)义务教育的普遍性。
“义务教育”
施行对象是全社会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和少年。
不论城市、农村、山区、海岛,不分民族、种族、社会地位、家庭出身,不论男女性别,不分贫富和智慧高低,只要有适龄儿童居住的地方,就应设立学校或教学点,所以和以往非义务教育相比,其普遍性是突出的。
这又是“义务教育”
的另一个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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