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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治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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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11月13日,胡适在复洪业的信中说:“十年来,我重审《水经注》一案,虽然有几分为人辩冤白谤的动机,其实是为了要给自己一点严格的方法上的训练。”
[1]但比较十年前他写给王重民的信,开始目标显然不在律己。
他说:“我的主要目的还是要为考证学方法举一组实例,为东原洗冤还是次要目的也。”
[2]
胡适一生,始终想将自己与科学方法相联系,而与前人有所分别。
因为成心立异,前后主张有时便不能一以贯之。
他早年承认“清代的‘朴学’确有‘科学’的精神”
,其通则便是在假设的前提下运用归纳的方法,并据此总结出“(1)大胆的假设,(2)小心的求证”
的十字名言。
此法倍受各方批评,虽为胡门招牌,具体内容和实例却均来自前人,而且不包括科学方法的另一重要部分——实验。
[3]所以1923年胡适代表国学门全体作《〈国学季刊〉发刊宣言》,就主张借鉴欧美日本的科学方法,以改变没有条理系统和缺乏比较参考的清学弊端。
写于1928年的《治学的方法与材料》,胡适虽然坚持科学方法的应用仍是“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
,却认为东西方的材料完全不同,一为文字,一为实物,结果实物的材料导致实验的方法,引起不同的结果。
重审《水经注》案后,胡适更认为在他之前,“根本上还是考证学方法不曾上科学的路子”
。
[4]对此他后来解释道:审案“也是借《水经注》一百多年的糊涂官司,指出考证的方法,如果没有自觉的批评、检讨、修正,那就很危险”
。
[5]许多有名的学者之所以犯大错误,“根本原因在于中国考证学还缺乏自觉的任务与自觉的方法。
任务不自觉,所以考证学者不感觉他考订史实是一件最严重的任务,是为千秋百世考定历史是非真伪的大责任。
方法不自觉,所以考证学者不能发觉自己的错误,也不能评判自己的错误。”
方法的自觉即自我批评,自我检讨,自我修正。
实验的方法就是一种自觉的方法。
社会人文学科往往无法实验,因此不但要小心地求证,还得要有批评的证据。
胡适针对考证学提出的具体办法是充分参考现代国家法庭的证据法:
凡做考证的人必须建立两个驳问自己的标准:第一要问,我提出的证人证物本身可靠吗?这个证人有作证的资格吗?这件证物本身没有问题吗?第二要问,我提出这个证据的目的是要证明本题的那一点?这个证据足够证明那一点吗?第一个驳问是要审查某种证据的真实性。
第二个驳问是要扣紧证据对本题的相干性。
[6]
为此,胡适在倡行已久的十字法之上,又借《三朝名臣言行录》中李若谷所说为官之道提出“勤、谨、和、缓”
的四字法,并且晚年多讲四字法而少提十字法。
[7]
讲四字法与重审《水经注》案关系紧密,前者的目的在于修补胡门家法的弊陋,后者则是找到一个最佳案例来支撑新的主张,并且可以指摘一百多年来的许多大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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