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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明开国以后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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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史以来,以元代为最无制度,马上得之,马上治之。
当其清明之日,亦有勤政爱民,亦有容纳士大夫一二见道之语,然于长治久安之法度,了无措意之处。
元以兵力显,试观《元史·兵志》,止有佥军、补军、调军、遣军之法,别无养军、练军之法,是仍裹胁趋利之故技,其他非所问也。
元以兵耀万古,于兵之无制度且然,其他刑罚、食货,一切苟简,所谓无规矩而信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无六律而任师旷之聪者也。
明承法纪**然之后,损益百代,以定有国之规,足与汉唐相配。
唐所定制,宋承之不敢逾越;明所定制,清承之不敢过差,遂各得数百年。
明祖开国规模,惟《纪事本末》立有专篇,欲录之不胜录也,且即尽录之,亦尚未足见太祖制度之真相也。
史载一朝之制度,各为专志,古人言:“读史要能读志。”
此说是矣,然即读志而仍未能了然也。
今于明祖创意所成之制度,于史志以外,略举他书,疏通证明之,见明祖经理天下之意。
以一二端为例,学者可循是以求之。
国之兴亡系于财之丰耗,阜财者,民也;耗财者,军也。
此就经制之国用言。
若夫无道之糜费,如土木、**祀、私恩设官、后宫滥赏,一切不如法而人人知为弊政者,不在议论之列。
先言民事。
《食货志》: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
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
其视户籍之重如此。
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
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
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
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一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
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
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
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年终进呈,送后湖东西二库庋藏之,岁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
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
按此段又见《范敏传》。
为敏所定之法,文字略同。
惟文意当申言之,云:“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
又云:“黄册年终进呈,岁命给事中、御史、主事等官厘校讹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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