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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影视剧本的文体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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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的地位与作用确立后,下面就要面对影视剧本的文体定位问题——影视剧本与文学的关系是什么?它只是供导演使用的一种文字资料,还是本身也可以是具有相对独立艺术价值的文学体裁之一?对此,理论界各有所说。
美国的L.赫尔曼在其《电影电视编剧实用教程》中写道:“电影剧本是供电影导演作为工作蓝图使用的一种文字材料……电影剧本又称电影脚本或者电影台本,它同舞台剧、小说不同,是很少成为文学作品的。
就像建筑中的蓝图一样,电影剧本仅仅是作为完成一部结构完整的影片前,必须根据它处理的一种中间性文字而已。”
[6]
与之相对,约翰·加斯纳在美国有史以来出版的第一批电影剧本集之一的前言中,第一次提出了一个相当大胆的论点,认为“电影剧本不仅可以看作是一种新的文学形式,而且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极其重要的形式”
[7]。
我国影视理论界亦莫衷一是。
在讨论这个问题前,首先需要一个共识——作为讨论对象的“电影剧本”
的具体所指,究竟是什么?
在影视制作全过程中,“剧本”
一词其实有三种内涵:
其一,指供制片人审阅的“故事梗概”
。
其二,指已经完成(定稿)的文学剧本。
其三,指导演拍摄时使用的工作台本(亦称工作脚本)。
那么,我们论说纷纭的“剧本”
,到底应是哪一种呢?第一种只是粗略的梗概,尚未成型。
第三种则由于导演的工作需要,被肢解成镜号、镜别、内容、音响、音乐、米数等,再极专业地组合起来,成为一般人很难看进去,也没有必要阅读的纯“工作计划书”
。
因此,赫尔曼一派的看法显然是把只是早期电影摄制时依据的“故事梗概”
和导演的“工作台本”
与电影编剧的创作完成本混为一谈了。
自然,由于赫尔曼是以美国好莱坞的制作方式为理论参照系,也自有其一隅的确切性。
但是,若以这一隅之见概括当代电影创作的全局规则,便不大适当了。
下面,我们就可以单论第二种的“剧本”
,看其是否可归入“文学文体”
,并且能否是“一个独立的”
,而且是“极其重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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