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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夫多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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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上规定,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合法妻子。
妾是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扮演的另一个角色,她是为男子提供“性”
或生育服务的女人。
一般地说,妻与妾一样有婚姻关系,需要订立相应的婚姻契约,是男子的准妻。
它与媵和婢关系是不同的。
媵是女主人的陪嫁女,婢是主人的仆人,都被人们视为主人的奴仆和社会的贱民。
同样,宋朝社会又规定,前妻亡故,可以续娶;又规定成年男子工作在外,单独生活,也可以自己另行娶妻,不受父母和家族的制约。
所以,一夫有多个妻子在当时是被允许的,而不只是一妻多妾。
从史氏家谱资料中不难发现,史氏家族中不少男子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夫人。
比如,史浩先后有原配、继配和再配三位夫人,这些夫人都是史浩在不同情况下娶的妻,是法律允许的,都有妻的名分,而不是妾;史宜之先配厉氏、后与郑氏联姻;史岿之先配楼氏、后与王氏之女联姻;史弥厚先配余氏、后与赵氏联婚;史道之先配赵氏、后娶王氏;史弥忞先娶翁氏、继娶赵氏;史溶先后与申屠氏、张氏婚配;史弥年先配吴氏、后与赵氏联姻,之后又娶何氏之女;史弥炳原配丰氏、后娶赵氏;史宇之先娶洪氏,继娶赵氏;史周卿先配赵氏、后有范氏;史嵩之先娶陈氏,继娶赵氏;史茂卿先与孟氏相配,继娶杨氏为妻。
此时人们不禁会问:一夫多妻、三妻四妾原本体现了社会的不平等,为什么皇亲国戚中也会有人接受这种不平等待遇呢?不少赵姓女子、特别是宋宁宗慈献皇太后的侄孙女杨氏也竟然能接受如此安排?这与上述所说的宋朝婚姻体制有关,因为继娶者是妻不是妾。
允许男子有多妻可以免除男子去青楼寻找知音的麻烦,而且社会上对于男子上青楼,甚至在家养家妓都并未禁止,也不予以严厉谴责。
中国古代妓女与青楼的出现同科举和文化发展有关。
晚唐时就有权贵蓄养家妓或艺妓的习惯,白居易一生就有不少有关家妓的故事。
宋朝名人中寇准、范仲淹、苏轼、辛弃疾、陆游和大将军张俊等都有过养家妓与上青楼的风流事,并赋予家妓以“侍妾”
“姬侍”
“小鬟”
和“歌儿”
等不同称呼。
这是随着唐宋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产物,有时成为文人们的一种时尚。
这种“家妓时尚使得本已不稳定的良贱关系更趋混乱”
。
[1]
与此同时,宋朝法律也明文规定:“已成婚而夫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
[2]规定妇女在其丈夫外出、长期不归且无音讯者,该女士也可向官府申请离婚、再婚。
这同样体现了妇女在婚姻上的自主和自由。
由此可见,上至皇室下至百姓,妇女离婚、再嫁不被认作是有辱门风之事。
至少在当时还不存在“从一而终”
的观念,南宋的这一规定也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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