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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中国关于发展群众文化事业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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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群众文化的基本法律与政策
(一)《宪法》是我国群众文化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群众文化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
《宪法》明确规定了有关文化活动、文化创造、文化行政、文化服务对象、文化意识形态,文化服务性质、范畴、设施建设等,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有关文化方面的最高法律体系。
《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这一条是群众文化事业发展及其设施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第一,把群众文化事业最核心的要素(群众文化活动)和群众文化服务网络构成的主要机构(文化馆)写进了《宪法》;第二,明确了发展文化馆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是国家的职责;第三,明确了文化馆属于事业机构;第四,明确了群众文化和文化馆事业的服务对象、服务性质和服务宗旨——“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
《宪法》第二章“公民权利义务”
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这一条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以及国家对从事文化馆事业人员的工作要求(有益于人民和创造性)和政策(鼓励和帮助)。
有益于人民和创造性是《宪法》对于文化馆和文化馆工作人员工作的基本规定和基本要求。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各级政府文化管理的职能。
(二)新形势下群众文化的基本政策
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是新形势下推进群众文化事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政策依据。
2000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第一次提出了文化产业的概念。
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在实践中,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分野日渐清晰。
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大政府对文化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初步提出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
2007年6月,胡锦涛同志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研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明确提出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按照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努力建设以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设施网络、资金人才技术保障、组织支撑和运行评估为基本框架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2007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以及一系列方针政策。
《决定》全面总结了党领导文化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深刻分析了文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国文化改革和发展的行动纲领,也是群众文化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
《决定》把人们对于文化建设(包括群众文化建设)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增强了群众文化事业建设的自觉性,激励着群众文化工作者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在科学发展道路上奋力开创社会主义群众文化建设新局面。
《决定》明确了我国文化改革发展(包括群众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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