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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释梦(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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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们只限于讨论我们自己的心理学理论。
现在,我们应对支配现代心理学的其他理论观点及其与我们的假设之间的关系加以考察。
按照李普斯(1897)的激进说法,心理学中的潜意识问题,不是心理学的一个学术问题,而是心理学能否存在的一个问题。
如果心理学只是通过文字解释将“精神的”
视为“意识的”
,并认为“潜意识精神过程”
是明显的胡说,以这种方式来处理潜意识问题,那么我们便无法就医生对变态心理状态的观察结果做出任何心理学评估。
对医生和哲学家而言,只有当他们都认识到,“潜意识精神过程”
一语是“对一个确凿无疑的事实的适当而合理的表达”
时,他们才能获得一致。
如果有人确信“意识是精神事件不可缺少的特征”
,那么医生只能耸耸肩,而且,如果他仍然对哲学家的话怀有敬意,那么他只能认为,他们谈论的不是一码事或从事的不是同一个学科。
因为,哪怕对神经症患者的心理生活只做一次观察,或者只对一个梦做一次分析,都会赋予他一个坚定不移的信念,哪怕是最复杂、最理性的思想过程,都可以在不引起主体意识的情况下发生,而这些思想过程无疑都是精神过程。
当然,如果这些潜意识过程不对意识产生某种效应,那么医生也就无从探知这些潜意识过程,因为只有意识才能进行沟通和观察。
但是,这些意识的效应可以表现出与潜意识完全不同的精神特征,所以内部知觉不可能将二者视为相互的替代。
因此,医生必然觉得有权利通过意识的效应推论出潜意识精神过程,因而认识到,意识效果只是潜意识过程的一种间接精神结果,而且,后者不仅没有变成意识,还可以在不被意识觉察的情况下存在和活动。
必要的是不可过度地估计意识的性质,认为在形成来源于精神的正确观点之前都是有意识的。
按李普斯的说法[1897,第146页以下],潜意识必须被看成是精神生活的一般基础。
潜意识是一个巨大的领域,意识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
任何意识事件都经历过一个潜意识的初始阶段,而潜意识事件却可以保持在潜意识阶段,但却拥有精神过程的全部价值。
潜意识才是真正的精神现实,对于它的内在本质,就像对于外部现实一样,我们尚知之不多,而且,就像我们通过感官对外部世界的把握一样,意识资料对潜意识的表现也很不完善。
随着潜意识精神现实的发现,意识与梦之间的古老对立已渐趋消失。
以往作者们深切关注的许多关于梦的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例如,某些成功地在梦中得到表现的活动,过去曾令人吃惊,现在已不再被认为是梦的产物,而是潜意识思维的产物。
如果像施尔纳[1861,第114页以下]所说的那样,梦似乎要对身体加以象征性表现[第85页],那么现在我们知道,这些表现都是某些潜意识幻想的产物(可能起源于性的冲动),并且不仅能在梦中得到表现,而且也能在癔症恐怖症或其他症状中得到表现。
如果梦执行并完成白天的活动,甚至导致有价值的新观点,那么我们只需剥除其梦的伪装,这种伪装只是梦的工作的产物,它也表明在心灵深处有某种隐秘的力量在起作用(参看塔梯尼的奏鸣曲梦中的魔鬼)。
梦中的理智成就正是导致白天成就的那些同样力量的产物。
同样,对于智慧的和艺术的成就,我们可能也倾向于过高地估计了其意识性质。
像歌德和赫尔姆霍兹这些最富有创造力的人告诉我们,在他们的创造中,真正本质而新颖的部分来自灵感,并且几乎是以现成的形式存在于他们的脑海之中。
毫不奇怪,在某些需要集中全部理智功能的情况下,意识活动亦参与其中。
但是,如果我们因意识活动的参与而看不到其他活动,则不免夸大了意识活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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