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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曰:
物或伤之,然也。
见之,智也。
告之,使知也。
“物之所以然”
,是“故”
。
能见得这个故的全部,便是“智”
。
用所知的“故”
,作立说的“故”
,方是“使人知之”
。
但是那“物之所以然”
是一件事,人所寻出的“故”
又是一件事。
两件事可以相同,但不见得一定相同。
如“物之所以然”
是甲、乙、丙三因,见者以为是丁、戊,便错了,以为单是甲,也错了。
故立说之故,未必真是“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
的故。
不能如此,所举的故便不正确,所辩论的也就不有价值了。
法?《墨辩》还有一个“法”
的观念很重要。
《经?上》说:
法,所若而然也。
《说》曰:意、规、员,三也,俱可以为法。
法字古文作从(即集合之集)从正,本是一种模子。
《说文》:“法,刑也。
模者,法也。
范者,法也。
型者,铸器之法也。”
法如同铸钱的模子,把铜汁倒进去,铸成的钱,个个都是一样的。
这是法的本义(参看下文第十二篇)。
所以此处说:“法,所若而然也。”
若,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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