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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亿元的损失,真相到底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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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8日,晚上九点了,京通快速路上的车堵成了长龙,哗啦啦的大雨打着车窗,手机彩铃狗叫声“汪汪汪”
响个不停,我看了看电话,是黄氏家族打来的。
“非常抱歉,实在太忙了,我马上就回复你的邮件。”
电话那端是国美电器大股东的代表,他的声音总是那样的诚恳。
电话中他的唯一要求是:“对你的采访的回答,不是黄秀虹或者黄艳虹个人,而是代表国美电器大股东的黄氏家族。”
挂完电话,我将车里的音乐调大了一些,是《第一书记》的主题曲《做人》:“不求光环,不求缤纷,只愿做一个大写的人。”
音乐总是让我感到沉重,五味杂陈,在这个纷纷扰扰的时代,谁能不求光环,不求缤纷呢?我突然想,黄光裕这个时候在想什么?是的,他现在也许正在总参看守所听窗外的雨。
那么,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陈晓这个时候在窗前听雨吗?国美电器董事局已经跟大股东黄氏家族撕破了脸,从8月5日开始,双方开始指责、攻击,甚至出现私下谩骂,你死我活的对决已经展开。
谁是最后的胜利者?
回到家,我打开了黄氏家族的回复。
我在采访提纲中提出:黄光裕司法事件发生后,财务总监方巍的说法是银行紧缩对国美的银根,甚至出现银行集体逼债事件。
国美获得的银行授信一度下降到10亿元,供货商借款周期压缩到7天,这种情况下,银行要求陈晓提供担保。
当然,陈晓的担保为后来的贝恩资本看中,并捆绑到债转股问题上,一旦国美出现1亿元的呆坏账,国美就要承担1.5倍的赔偿责任。
那么大股东是否作出过授权,董事会成员可以为上市公司担保?这种担保跟引入的第三方资本捆绑,并且是双倍赔偿,董事会成员是否有违背董事信托责任之嫌疑?如果是得到黄光裕授权,这种授权又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
黄氏家族给出的回复是:关于贝恩资本投资保护条款的具体内容,大股东是协议签订后才知晓的,事前并不知情。
协议规定,陈晓以个人名义为国美电器做贷款担保,如果离职将会解除担保。
根据国美电器与贝恩签订的可转债条款,只要在银行出现1亿元的不良贷款就属于违约事件,所以陈晓被免的结果很可能触及违约条款,贝恩可因此获得1.5倍赔偿,国美电器则损失24亿元。
这些担保条款的设置底线很低,很容易就会触发,因此是非常苛刻的。
1.5倍的赔偿以及24亿元损失,到底真相在哪里?
24亿元的损失,事实上这个表述一直就是错误的。
我查阅了国美的公告,原文是这样的:投资协议中的一项条款规定,受制于法律及上市规则的任何不时强制规定,本公司须尽力委任三名由投资者提名的人士为其非执行董事,或倘投资者于本公司的权益减少,则有关的非执行董事人数亦相应减少。
同时,投资者有权在发生任何有关指定事件(包括由投资者提名的董事不获委任)或违约事件后,提早赎回2016年可换股债券并要求本公司支付相应的惩罚金。
香港上市公司的行文风格跟大陆差异太大,可能是游离祖国怀抱太久,所以对古文体更加珍惜,所以在表述的时候总是那么拗口。
其实大意就是,如果美国不让贝恩资本的三名董事连任,那么贝恩资本就有权提前让国美赎回2016年债券,并且赔偿一定的违约金。
按照投资协议,应该是本息加违约金总计近24亿港元。
在国美跟贝恩资本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并没有不良贷款的绑定协议。
陈晓反复向我解释,说那个时候由于银行收缩银根,都不愿意贷款,国美要想拿到贷款,人家银行就提出,要么你陈晓提供抵押担保,否则就不予贷款,就这样,陈晓提供了贷款担保,跟贝恩资本的进入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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